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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名称:本基金会中文名称为“广东省游心公益基金会”(以下简称“游心”);英文名称为“Guangdong Youxin Foundation”。
第二条 宗旨:开展慈善活动,传播正能量,传递新希望 。
第三条 标语:心相连,助成长。
第四条 组织架构:
第五条 组织原则:“游心”遵循平等参与、民主决策、尊重包容、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。
第六条 业务特点:促进弱势青少年的全面发展;改善贫困人群的生存状况,现阶段重点关注抗战老兵的晚年生活;积极响应突发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的救援与灾后重建;推动公益文化的宣传,支持其他有助于传播正能量的公益事业。
第七条 理事会是“游心”的最高决策机构。
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,是“游心”的法定代表人。理事总人数不超过20人,其中发起理事 7人,他们是:曾开天、李卫伟、杨军、叶国营、程琳、唐诗、张峻玮。理事任期4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1. 讨论并表决通过《章程》、《治理规章》和其他重要规章及其修改条款;
2. 选举理事长;
3. 讨论并决定“游心”的愿景、使命和战略方向;
4. 审议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;
5. 聘请及解聘秘书长与财务主要负责人;
6. 对“游心”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;
7. 对“游心”的分立、合并做出决议。
第十条 理事长、理事的任职资格是:
1.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2. 热心“游心”所从事的公益事业,认同“游心”的宗旨,并能够全力推动“游心”公益事业的发展;
3. 能够尽职尽责,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“游心”的公益目的,保障“游心”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;
4. “游心”所服务到的利益相关方代表享有优先成为理事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理事的职权是:
1. 参与“游心”的重大决策和活动,知晓并建议“游心”的工作;
2. 接受秘书处的汇报,监督秘书处的工作;
3. 遵守章程,执行理事会决议;
4. 维护“游心”的合法权益,传播“游心”的品牌和理念。
第十二条 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1. 召集、主持召开理事会;
2. 代表“游心”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和文件;
3.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,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;
4. 维护“游心”的合法权益,传播“游心”的品牌和理念。
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1. 理事由主要捐赠人、发起理事提名,由理事长代表“游心”发出聘任邀请;
2. 增减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;
3.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“游心基金会”理事,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/3;
4. 理事会有权投票罢免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理事,1/2理事投票通过即可罢免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。理事会做出的决议,须经2/3以上出席理事通过方为有效。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2/3表决通过方为有效:
1. 《章程》、《治理规章》和其他重要文件的修改;
2. 对“游心基金会”的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;
3. 对“游心基金会”的分立、合并做出决议。
第十五条 “游心”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理事会,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。如有1/3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则由提议理事担任会议召集人。
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在理事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出席,并于会议召开一周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把会议文件传给每位理事。
第十七条 秘书处应协助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内容和会议纪要须由出席理事审阅、理事长签名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、理事均志愿参与“游心”工作,不从“游心”领取报酬,参加“游心”活动可领取合理交通、餐饮或住宿补贴。
第十九条 理事长任期内,“游心”发生违反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章程》、《治理规章》的行为,理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因理事长失职,导致“游心”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,理事长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二十条 理事长、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“游心”利益关联的情况,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;理事长、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“游心”有任何交易行为。
第二十一条 “游心”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是“游心”的最高监督机构,由不多于3名监事组成,任期2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发起理事提名,由理事长代表“游心”发出聘任邀请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有:
1.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、《章程》及《治理规章》;
2. 列席理事会会议;
3. 监督监督财务制度的落实,独立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,对“游心”财务进行年终审计,并在理事会上公布。
第二十四条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“游心”有任何交易行为。
第二十五条 若监事不再适合任职,经其他监事一致同意,并经超过1/2理事批准,可罢免监事一职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任命不超过3名理事构成“游心”项目审批小组,任期4年。
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批小组的职能是,负责审批秘书处提交的金额不高于3万元的项目,并对秘书处工作开展必要监督和指导。高于3万元的项目,项目审批小组需提交理事会批准。
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应协助项目审批小组完成必要的前期沟通协调、资料准备和其他审批事项。
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“游心”常设执行机构,受理事会领导并受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共同监督。
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,工作需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,以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任命。工作需要的情况下,秘书处可设副秘书长若干,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权及义务:
1. 主持“游心”日常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;
2. 协助理事长选择、落实及跟进各项合作及投资计划;
3. 与理事密切沟通,向理事会、监事会定期报告工作;
4. 负责提出理事会决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。
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的各部门分工为:
1. 项目部负责所有“游心”自主开展或资助项目的筹备、洽谈、管理、监测和评估;
2. 财务行政部负责对“游心”运营和对外合作所有财务工作的日常管理,并负责相关行政事宜;
3. 法务部负责“游心”所有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管理,对“游心”各项合作提出法律意见;
4. 传播部负责“游心”公益品牌的公众和媒体传播。
第三十四条 《广东省游心公益基金会章程》于2014年5月4日在“游心”发起理事会议中投票表决通过。2014年8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本《治理规章》。
第三十五条 本《治理规章》解释权属于游心基金会理事会。